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虹、鴻潤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林虹 相 對 人 鴻潤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鴻潤投資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