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書萍、能恆科技有限公司、温家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16號原 告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萍 被 告 能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86,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