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復華、靜美得科技有限公司、葉靜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被 告 靜美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