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和旺電子有限公司、蕭錦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和旺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禾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萬6,74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附屬文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及其 附屬文件(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乙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