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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原告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被告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其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5,000元(627,900+737,100=1,3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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