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碩鴻、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謝其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7號 原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原 告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被 告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其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5,000元(627,900+737,100=1,3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