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陳秋鴻、興楓有限公司、李光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9號 原 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被 告 興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萬5,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