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世界法音出版社
原告
法音出版社
原告
上二位共同
法定代理人
Katherine K.Hsu
原告
全球佛教出版社
法定代理人
Packson Lin
原告
Rambo Tsemang
原告
上四位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設0000 NE 000st AVE,VANCOUVER,W A,00000-0000,U.S.A.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謝宗哲之住、居所地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並未於民事起訴狀內表明被告謝宗哲之住、居所地址,起訴程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並依法補正被告謝宗哲之住、居所地址。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