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相對人
-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川林 原住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一段119之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