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3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紫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騏曼
被告
瘋狂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廉凱
被告
許雪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停止使用商標,其中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9,000元;其中停止使用註冊商標部分,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以165萬元定之。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將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27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