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紫莉股份有限公司、黃騏曼、瘋狂蛙有限公司、方廉凱、許雪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紫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騏曼 被 告 瘋狂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廉凱 被 告 許雪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停止使用商標,其中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9,000元;其中停止使用註冊商標部分,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以165萬元定之。準此,原告起訴之利 益,應將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27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