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泰富工程有限公司、陳宗佑、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憲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被 告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62萬7,519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6,5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