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泰富工程有限公司、陳宗佑、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憲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被 告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萬1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8,81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8,31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