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昶清營造有限公司、林凱聖、科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昭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昶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被 告 科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