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易拓工程有限公司、李振昌、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彭盈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易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盈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