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1號
- 原告
- 巨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義
- 訴訟代理人
- 蕭烈華律師
- 被告
- 碩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承蕙
- 被告
- 元大金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