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于朝、巨億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銘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林于朝 相 對 人 巨億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城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巨億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