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良、温勝輝、陳俊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8號 原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原 告 温勝輝 被 告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