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羅瑋頎、沅臻建設有限公司、黃睿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瑋頎 被 告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