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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7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朱慧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優儷室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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