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優儷室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