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龔雅君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琮恩
- 訴訟代理人
- 林于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