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龔雅君、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魏琮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龔雅君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于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游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