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樂基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節惠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明峯律師
- 被告
- 順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綾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