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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川
被告
承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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