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廖明川、承洋資訊有限公司、鄭澤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川 被 告 承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