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莊哲誠
- 當事人彭聖融、竣輝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彭聖融 被 告 竣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 被 告 李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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