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3號
- 原告
- 龍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哲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之 0
- 被告
- 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美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安
- 法定代理人
- 簡麗蓉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簡應都
- 被告
- 簡其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簡應都、簡其新等3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簡應都、簡其新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 萬6,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