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龍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哲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之 0
被告
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蔡慶安
法定代理人
簡麗蓉
法定代理人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簡應都
被告
簡其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簡應都、簡其新等3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簡應都、簡其新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 萬6,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