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雲起國際有限公司、謝玉玲、粨鴻科技有限公司、黃俊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雲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玲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被 告 粨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返還起訴狀附表一4 張支票予原告,而原告請求返還之4張支票票面金額均為25萬4,6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8,500元(計算式:50萬元+25萬4,625元×4=1,51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 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