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林寬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李昱勳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5,4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