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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莊惠真

原告
圻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皓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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