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東洋貿易有限公司、劉侯淑姿、鋒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文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東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侯淑姿 被 告 鋒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漢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75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8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