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勝輝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文勝、黃品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勝輝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勝 被 告 黃品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