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8號
- 原告
- 廣東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育航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 被告
- 鑫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34,149.38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2月24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8.29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2,282,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2,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