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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天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銍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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