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天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林銍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天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銍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