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告
- 騰琳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玥維
- 被告
- 蔣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6,8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924元(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