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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廷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騰琳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玥維
被告
蔣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6,8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924元(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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