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熙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士德
- 被告
- 正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仁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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