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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熙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士德
被告
正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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