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熙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葉士德、正家實業有限公司、鄭仁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熙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士德 被 告 正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萬2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