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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王勁超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
被告
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琬婷
被告
温佳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高琬婷、温佳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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