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王勁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王勁超 訴 訟代理 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琬婷 被 告 温佳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高琬婷、温佳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