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6號
- 原告
- 王勁超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綺律師
- 被告
- 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琬婷
- 被告
- 温佳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高琬婷、温佳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