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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素君
訴訟代理人
楊婷婷
被告
凱莉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592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規定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其基於區分所有權人之地位,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返還被無權占用之公共空間予全體共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就該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請求返還被占用公共空間面積之全部價額計算。又公寓大廈之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建物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再除以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之社區營運出入口大門及K棟地下一層排煙室(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等共同使用部分騰空返還與原告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不得妨礙原告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系爭建物之面積合計為458.22平方公尺,樓層數共26層乙情,有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可證;且系爭建物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7568元乙節,有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可證。是依前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萬2000元(計算式:11萬7568×458.22÷26=207萬2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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