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張惠閔
- 當事人何紫君、沈啟東即鐶銶工作犬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何紫君 被 告 沈啟東即鐶銶工作犬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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