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 原告
- 何紫君
- 被告
- 沈啟東即鐶銶工作犬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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