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沈榮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沈榮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川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