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曹惠玲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興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興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興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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