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旭鴻水電有限公司、林重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被 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萬1,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