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
被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萬1,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