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4號
- 原告
- 蔡百祥
- 被告
- 駿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9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