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蔡百祥、駿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吳嘉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蔡百祥 被 告 駿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㈠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93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