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震龍機電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國慶
- 被告
-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