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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莊惠真

原告
藍色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涵遠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6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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