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沈萬三、賴阿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三 被 告 賴阿恭 賴淑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就被告所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 度湖簡字第1974號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之111年度司執字第18359號強制執行程序中,對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為執行 程序予以撤銷,而原告主張其乃系爭房屋之承租人,則參諸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可知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為斷,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30,000元×12月×10 年=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