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明憲、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Calvin Sean Pang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林明憲 被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lvin Sean P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