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佐田和正、尚榮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被 告 尚榮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柔慧 被 告 江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8萬8,4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4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26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77萬9,814元(計算式:29.265×1,188,444=34,779,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萬8,06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