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2號
- 原告
- 廣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隆
- 訴訟代理人
- 洪毓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安登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榮
- 被告
-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50萬元,且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4月18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46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3萬2500元(計算式:50萬×29.465=1473萬2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1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