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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莊惠真

原告
黃健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田生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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