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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乃瑩

原告
臻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拓邠
被告
禾浤水產行
法定代理人
何緹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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