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8號
- 原告
- 臻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拓邠
- 被告
- 禾浤水產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緹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