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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7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任遠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對人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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