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7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相對人
-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72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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