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蔡碧珍、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