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立銓實業有限公司、賴冠男、泓賀營造有限公司、徐堂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立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男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泓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堂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5,62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