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7號
- 原告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晴雯
- 訴訟代理人
- 邱子媛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韶律師
- 被告
-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慶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佩琪
- 被告
-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牧甫
廖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就被告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8,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就被告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 萬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亦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500+500=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